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排污构成 “严重污染环境” 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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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01阅读模式

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排污构成 “严重污染环境” 的情形

《2016 年解释》第 1 条第 7 项将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规定为 “严重污染环境” 的情形之一。

 

  1. 重点排污单位的确定
    《2016 年解释》第 17 条第 2 款专门规定:“本解释所称‘重点排污单位’,是指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应当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监控企业及其他单位。” 可见,重点监控企业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主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省级重点监控企业和市级重点监控企业。
  2. 行为方式的认定
    根据《2016 年解释》第 1 条第 7 项的规定,具体行为方式包括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自动监测数据造假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形方式,又称 “硬手段”,主要表现为通过破坏采样系统等硬件手段造假,如在设备采样管上私接稀释装置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稀释采集的污染物样品(如废气样品);另一类是采取无形方式,又称 “软手段”,即通过对自动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主要表现为修改自动监测设施工作参数,或者利用造假软件模拟数据等。
    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当前自动监测设施主要监测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而这些物质并不必然属于 “有毒物质”,故该项并未要求排放有毒物质。第二,考虑到未来自动监测设施监测的污染物范围可能会拓展,故该项的表述为 “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为未来的发展留有适当的空间。第三,该项只是要求 “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 的同时 “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即行为人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同时还在排放上述污染物即可,并未要求超标排放。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953.html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9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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