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支出、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构成 “严重污染环境” 的情形

减少支出、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构成 “严重污染环境” 的情形

  1. 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 100 万元以上的
    为与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相衔接,《2016 年解释》第 1 条第 8 项将 “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 100 万元以上” 规定为 “严重污染环境” 的具体情形之一。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特指 “违法减少” 的支出,如果排污单位通过技术革新等合法途径减少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支出,符合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的要求,应予以鼓励。
  2. 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 30 万元以上的情形
    《2016 年解释》第 1 条第 9 项将 “违法所得 30 万元以上” 增列为 “严重污染环境” 的情形之一,这主要是考虑到实践中实施污染环境行为,除了客观上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外,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牟利,而这通常表现为增加收入(违法所得),而且,违法所得的计算在一些案件中更具可操作性。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9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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