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种类包括有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有毒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
(1)认定污染物种类与性质的基本证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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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染物处理经营许可资质证明;
- 企业环评文件和审批、验收意见;
- 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采样登记表;
- 具有相关资质机构出具的鉴定、认定意见(物质鉴别证明);
- 专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监测数据;
-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相关意见,可以作为辅助性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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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明污染物系危险废物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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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危险废物的认定,对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如果来源和相应特征明确,司法人员根据自身专业技术知识和工作经验认定难度不大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据名录直接认定。
- 对于来源和相应特征不明确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机关、公安机关等出具书面意见,司法机关可以依据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结合上述书面意见作出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认定。
- 对于需要生态环境部门、其他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等出具书面认定意见的,区分下列情况分别处理:第一种情况,对已确认固体废物产生单位,且产废单位环评文件中明确为危险废物的,根据产废单位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和审批、验收意见、案件笔录等材料,可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出具认定意见。第二种情况,对已确认固体废物产生单位,但产废单位环评文件中未明确为危险废物的,应进一步分析废物产生工艺,对照判断其是否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入名录的可以直接出具认定意见;未列入名录的,应根据原辅材料、产生工艺等进一步分析其是否具有危险特性,不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抽取典型样品进行检测,并根据典型样品检测指标浓度,对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出具认定意见。第三种情况,对固体废物产生单位无法确定的,应抽取典型样品进行检测,根据典型样品检测指标浓度,对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出具认定意见。对确需进一步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其他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检测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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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明污染物系其他有害物质的注意事项:办理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其他有害物质的案件,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污染行为恶劣程度、有害物质危险性毒害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准确认定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实践中,常见的有害物质主要有:工业危险废物以外的其他工业固体废物;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有害大气污染物、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有害水污染物;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必然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物质;国务院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中的有关物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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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鉴定的注意事项:对涉及案件定罪量刑的核心或者关键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实践中,这类核心或者关键专门性问题主要是案件具体适用的定罪量刑标准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比如公私财产损失数额、超过排放标准倍数、污染物性质判断等。对案件的其他非核心或者关键专门性问题,或者可鉴定也可不鉴定的专门性问题,一般不委托鉴定。涉及案件定罪量刑的核心或者关键专门性问题难以鉴定或者鉴定费用明显过高的,司法机关可以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并参考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机关意见、专家意见等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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