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明 “作案时间” 与 “作案地点” 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包括:
- 犯罪嫌疑人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内部记录;
- 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的供述及辩解;
- 证人关于污染事实的证言;
- 被害人(方)关于污染事实的陈述;
-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照片或者录音录像资料;
- 污染物处理协议、交易单据记录;
- 经营场所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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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 “作案人员”,应当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事项、参与污染行为的情况以及违法所得。多人共同实施污染环境活动的,应当查明各犯罪嫌疑人的分工、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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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明犯罪嫌疑人 “违法所得” 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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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污染物的相关记录;
- 污染物承包、处理协议及其交易单据记录、转账凭证等;
-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 证人(内部人员等)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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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案手段” 是指实施污染环境的具体方式。法律规定的具体方式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认定时,应当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2016 年解释》等有关规定精神,从其行为方式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或者行业操作规范、污染物是否与外环境接触、是否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或者危害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名为运输、贮存、利用,实为排放、倾倒、处置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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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犯罪嫌疑人 “作案手段” 的基本证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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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了解有关生产工艺、流程情节和物耗、能耗情况等信息;
- 证人(内部人员、目击者等)提供的证言;
- 内部设备操作、污染物管理的相关规范,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记录;
- 污染物处理协议及其交易单据记录;案件调查报告、执法情况笔录、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 企业监控视频、运输污染物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行政执法记录或刑事摄影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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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于共同犯罪的情形,还应注意收集以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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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提供或被委托者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证据;
- 提供收集、储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资金、场地或便利条件的证据;
- 委托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他人收集、储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书面合同、委托协议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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