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确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未明确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能否适用,故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之后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此予以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由此可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所有的毒品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均可适用,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毒品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节约了司法资源,发挥着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