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
对此,应当注意把握以下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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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认罪认罚从宽与自首一样,都是 “可以” 从宽,暗含了从宽的导向性,即不是可有可无,而是若没有特殊理由就应当体现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从宽处罚;
- 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自首的从宽幅度,如果自首的同时认罪认罚,则从宽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幅度,但同时结合罪行的严重程度确定从宽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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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规定对于毒品犯罪案件的量刑有着积极的指导作用,因为实践中毒品犯罪案件易出现量刑失衡等问题,同一地区在不同时期、不同层级的法院或者同一法院不同法官之间的量刑适用标准不一致,这一问题在毒品犯罪上下家、共同犯罪、毒品犯罪分并案处理等情形中尤为凸显。那么案件中有犯罪嫌疑人自首、认罪认罚等情形应当结合具体案件确定从宽幅度,当轻则轻、该重则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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