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行为,以及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行为,构成本罪。
- 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行为,不能构成本罪。
- 体育竞赛达不到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层次的,即使行为人实施了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或者提供兴奋剂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 经检测认定,药物不属于国家管制的兴奋剂目录范围的,相关行为亦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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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运动员系本罪的犯罪对象,对于运动员本人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行为,或者受人引诱、教唆、欺骗、组织、强迫而使用兴奋剂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不构成本罪,亦不能成为本罪的共犯,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反兴奋剂规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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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具有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的行为,即构成本罪的既遂,至于运动员最终是否使用兴奋剂、运动员是否实际参赛或者是否在参赛前被发现使用兴奋剂而被取消参赛资格则在所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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