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吧包房容留吸毒问题的认定
一些案件涉及网吧包房容留吸毒问题的认定,以下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33.html
如王某和李某凑钱买了少量毒品,带至网吧包房吸食(包房有两台电脑,王某用身份证登录其中一台电脑,以小时计费,另一台电脑无人使用)。其间,李某提议喊来了王某的前女友小孙(未成年人),3 人一起吸食毒品。随后李某开车带着小孙一起离开,并在途中停靠在路边继续提供冰壶和冰毒,与小孙一起吸食毒品。对于本案王某的定性,争议焦点在于王某能否被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33.html
一种观点认为,网吧包房目前只有王某和李某 2 人,王某通过刷身份证登录电脑消费的方式,已经获得了该包房的临时使用权,而小孙系未成年人,因此其在包房内容留小孙吸食毒品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33.html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网吧包房不等同于酒店包厢,王某并未花钱包下该包房,仍然可能有他人来使用电脑,故其行为不宜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33.html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容留他人吸毒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就在于其为吸毒行为提供了庇护,使之难以被发现且易于逃避处罚。实践中,吸毒人员的吸毒场所不局限于自家住房等较为固定的地点,临时租赁的住所、旅馆、饭店、KTV 包厢等地点聚众吸毒的现象屡见不鲜。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容留他人吸毒的 “场所”,若仅机械地将行为人具有 “完全支配”“拥有”“管理” 的 “固定的场所” 作为认定标准,会纵容利用临时场所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不利于打击毒品犯罪和控制毒品扩散,也违背了刑法立法目的。因此,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既包括行为人自己的住宅,也包括行为人取得使用权或支配权的旅馆房间、办公室、娱乐场所的包厢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33.html
因此,该案中对该网吧包房判断的关键是,能否认定为王某已经取得使用权和支配权。该网吧包房并不像酒店包厢那样,可以花钱包下一段时间的使用权。一个包房有两台电脑,不认识的顾客可以都选择在同一包房上网,只是每小时单价较大厅贵几元钱。顾客通过刷身份证登录的方式,可以取得电脑的使用权,但本案中,只有王某一人刷身份证登录了电脑,李某并未使用电脑,因此另一台电脑闲置,意味着随时有人可以来使用另一台电脑。王某并未获得该包房一段时间内的支配权,该包房不具有隐蔽性的特征,故不宜认定为容留吸毒的场所,因此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33.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33.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