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宾馆等特殊场所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认定争议
涉及宾馆等特殊场所,在认定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时存在诸多争议,以下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34.html
如张三、李四、王五相约一起吸毒。张三用自己的身份证在某宾馆登记开房,李四支付房费,随后 3 人在宾馆房间吸食了毒品。本案中,在关于容留行为的实施者是谁的问题上产生了分歧。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34.html
- 有观点认为,张三提供了身份证进行房间登记,因此张三享有对该场所的支配权,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 另一种观点认为,张三并没有实际支付房费,对于场所的控制只是形式上的,其对房间不具有控制权,因而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之所以有这样的分歧,是因为对于谁具有宾馆房间的现实控制权有不同的理解,进而无法准确判断 “提供场所” 行为的实施主体。我们认为,无论是张三还是李四,2 人的行为对于租用到宾馆的房间都起到了直接的促进作用,从这个角度看,2 人对于宾馆房间都具有现实直接的支配力。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34.html
又如张三与李四是好朋友,一天张三借用李四的身份证在宾馆登记开房。后李四和其他 3 人来访,张三有事外出后,李四和其余 3 人在宾馆内闲聊,随后 4 人共同吸食了毒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34.html
-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李四不构成犯罪,因为李四不是房间的实际控制者;
-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本案中,李四对于该房间具有现实的支配力,其能够实质地利用房间进行活动。但李四不构成犯罪,主要是因为他没有 “提供场所” 的行为,其他人对于场所虽然以继受方式取得一定的控制权能,但并不是因为李四 “提供” 的行为。
需要说明的是,对容留的场所在硬件设施上无特别要求,可以是家中、宾馆,也可以是工地工棚,只要符合相对封闭并能与外界隔离的条件均可认定为场所。如若张三开车带着李四、王五闲逛,其间张三提议吸食毒品,张三遂将车停靠在河堤边,3 人下车在河堤边树下吸食了毒品。由于 3 人吸食毒品的场所是在河堤边,系开放性的公共场所,张三亦对该开放性的公共场所不具有实际控制权,因此张三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又如某甲提出和某乙、某丙去路边的公共厕所吸食毒品;张三伙同他人在一个山洞里吸食其提供的毒品,此公共厕所、山洞均不应认定为该罪所要求的场所。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34.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3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