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的次数及人数
容留次数及人数的认定在审判实践中不仅关系到罪与非罪,同时也是认定行为人犯罪情节的重要考量因素。司法解释规定,2 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以容留他人吸毒罪立案追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50.html
一、容留次数的认定
如甲在一小时内连续多次让乙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场所吸毒,是否属于两次容留他人吸毒,能否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目前较为统一的观点是,每次容留吸毒行为都应当具有较为明显的独立性,且都应有明显的间断情节。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50.html
- 若吸毒人员在行为人实际控制的场所内完成一次吸毒行为后,离开该吸毒场所,外出吃饭或从事其他活动,之后又再次返回该场所再次吸食毒品,即使两次吸毒行为的时间间隔较短,“外出” 这一 “介入因素” 已终止了吸毒行为的延续,可认定为行为人多次容留。
- 若吸毒人员仅是接电话、外出上厕所等短暂离开容留场所,之后又回到场所内继续吸食毒品,因时间间隔过短,不应认定为 “多次”。
又如丙连续一个星期不外出,都在丁实际控制的场所内,饿了叫外卖,困了睡觉,睡醒边玩电脑边吸毒,这种情况下能否认定丁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50.html
- 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容留吸毒人员的吸毒行为一直在延续,没有 “介入因素” 间断容留情节,且容留行为不具有明显的独立性,不应认定为多次。
- 另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容留吸毒人员吸毒一次后,被容留者虽未离开场所,但第二天睡醒后再次吸毒,两次吸毒行为之间有明显的时间间隔且具有独立性,若不追诉则有放纵犯罪的嫌疑。
二、容留人数的认定
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在 KTV 包厢内一次容留 7 人吸食毒品,符合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追诉标准,应当认定其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方某辩称包厢内人员并不全部是其邀约,仅邀约两人,且部分人员未吸毒;其辩护人提出容留人数仅为两人,后加入的人员并非方某邀约,其主观上无容留故意,不应计入人数。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50.html
承办法官经审理认为,后来到达包厢的苏某等 5 人虽非方某直接邀请,但他们吸食毒品时方某在场,方某对包厢有使用和管理权限,主观上对这些人员吸毒持放任态度,故该 5 人应计入容留人数;而刘某等 2 人未吸毒,不应计入。因此,方某一次容留 5 人吸毒,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50.html
在确定容留人数时,不能仅依据是否由行为人邀约,需综合考虑行为人对场所的控制权、在场人员是否吸毒等因素,避免以偏概全或全盘否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50.html
三、典型案例分析
贺某容留他人吸毒案:2017 年 5 月 15 日中午,李某在贺某家吸食冰毒(贺某同意);第二天下午,刘某到贺某家,邀请贺某、李某共同吸食;当晚李某、刘某借宿;第三天,刘某又与李某、贺某共同吸食。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50.html
- 第一种意见认为,贺某在同一场所、针对相同对象连续三天容留,行为具有连续性,应认定为容留 1 次,未达到 1 次容留 3 人或两年内 3 次的标准,不构成犯罪。
- 第二种意见认为,贺某每次容留的吸毒行为均独立完成,每天 1 次,连续 3 天,符合两年内多次(3 次)的规定,构成犯罪。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多次” 需考虑行为的独立性,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连续实施的行为一般认定为一次。但本案中,贺某每次容留吸食从开始到结束都是独立完整的行为,连续 3 天的容留应认定为 “多次”,符合司法解释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50.html
综上,容留次数的认定需关注行为的独立性和间断性,容留人数的认定需结合行为人对场所的控制权及主观态度,两者均对案件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影响。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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