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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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办案指引评论90阅读模式

容留的场所

容留是一种行为而非某种权利的存在状态。“提供” 一方面意味着容留行为人事先对于场所的控制和支配;另一方面,意味着被容留的人事先无法从事实和法理上占用场所。针对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提供场所的行为,判断顺序应当是:首先,判断行为人对于场所是否具有现实的控制和支配力;其次,判断行为人是否将场所提供给他人用于吸食和注射毒品;最后,判断吸毒人员获得对场所的占有和使用是否基于行为人的 “提供” 行为。对场所控制权的认定并不是决定行为性质的最关键因素。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52.html

如被告人杨某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杨某、倪某系男女朋友,2014 年 3 月,杨某以自己的名义租住了本市一处的 2305 号房屋,房屋有两个房间,杨某租的是大房间,倪某经常借住于此,小房间由唐某居住。入住后,杨某多次撞见唐某伙同冯某等人在小房间内吸毒没有告发,后与倪某、唐某等人一起在小房间内吸毒。2014 年 12 月,公安机关在 2305 号屋内查获唐某等人吸毒。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杨某容留他人吸毒,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某认为自己是二房东,租的只有大房间,因此他既没有提供吸毒场所,又没有提供吸毒工具,法院最终认为杨某的行为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52.html

又如张三、李四、王五、赵六 4 人在 KTV 包厢唱歌,费用 AA 制,每人出资 200 元。其间,张三叫李四购买了 200 元的毒品供大家吸食。那么在本案中,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52.html

  •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三和李四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因为是张三和李四购买了毒品供大家吸食。
  • 另一种观点认为,容留他人吸毒罪处罚的是提供场所行为,而非提供毒品或者吸毒工具。如果按此逻辑,那么所有出资并参与决定将 KTV 包间用于吸毒的行为人均为容留行为人。但是,将 KTV 房间费用的支付者都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件将会陷入没有 “他人” 的境地,因为本案中费用是共同吸毒人员分担的。这种场所共同控制人之间的相互容留行为,认定为无罪更为妥当。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 KTV 经营者或管理者明知客人吸毒仍然继续出租包间,则应追究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的刑事责任。

关于场所控制权的界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52.html

  • 其一,这种场所控制权是自身独享且排除他人权利的。这种对于吸毒场所的实际支配控制权仅由提供者所有,不牵涉被容留人的控制权认定。
  • 其二,这种场所的控制权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可由行为人在现实中自由无阻碍地进行支配,如果仅仅是对其享有返还占有权、排除妨害请求权等请求救济的权利,尽管这些权利都能体现其作为所有权人或用益物权人的权利合法性,但是此时的房屋并不由权利所有者实际占有,进而推断出对该吸毒场所的提供并不具备支配和控制的真实权利。

在实践中,许多吸毒者都是公安部门重点监督和检查的对象,其身份信息也较之普通人而言在公安系统内更为敏感,当其使用自己身份证办理宾馆入住等活动时,吸毒人员会借用他人的身份证办理入住,如此一来就可逃避有关部门的监管,为他人的吸毒违法活动提供场所。在这种情形中,我们单纯地将名义上的宾馆房间开房者认定为容留场所的支配者,显然对于名义上的开房人十分不公平。名义上的开房人并没有开房的实际行为,也没有开房容留他人吸毒的主观故意,主观客观因素不具备,不能认定其为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提供容留场所人。当然,如果名义上的开房人对开房吸毒行为知情,可以认定为本罪的帮助犯。所以,对于场所实际控制权的认定,首先要看控制权主体对房屋所有权的拥有情况,根据享有所有权的不同辨别不同情形的认定;此外也要关注行为人是不是对房屋实际、客观、事实的占有控制,不同情形下的认定是有着明显的差别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52.html

对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场所认定上,该场所不仅仅限于固定的、长久的场所,还包括了临时取得使用权或支配权的场所。因为,无论行为人提供房间等空间容纳他人吸毒是临时的还是长期的,只要侵犯了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均应受到刑法的制裁,其容留时间的长短在所不问。虽然房间从所有权上仍属于宾馆、KTV 的经营者或实际所有者,但是在消费的时间段内,由于不允许其他人打扰,有属于自己完全支配、控制的空间,且该空间与外界隔离,因此行为人也暂时享有对该空间的实际控制权、支配权和管理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52.html

在场所控制权的认定方面,现代社会的 “合租”“同居” 现象又衍生出了一个自主支配权与他主支配权的问题。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52.html

  • 合租房中的房客共居于一室之内,但是对彼此行为活动的知情状况却必须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开讨论。如果在合租空间内,明确知情或在其他房客吸毒中发现他人吸毒的行为而未制止或采取其他规制行为,此时是可以推定此房客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犯罪;如果该房客身处其他房间内并对该房间内的隐蔽吸毒活动并不知情,则此时不可认定该房客构成本罪。
  • 同居者在实际的共同生活中,不仅共同对房屋的整体享有实际的支配权和控制权,对房屋内的各处空间均可自由地支配和使用,我们是可以推定同居者对房屋的整体享有支配权与控制权的。且在同居生活中,同居者具有共同生产、经营或生活的共同意思,往往是具有亲密关系和特定渊源才会选择共同居住,其主观上对于同居者将会有更多的了解,如果同居者有吸毒活动,想要避开共同居住的一方致使其完全不知情在现实中的可能性也较小,一旦发现同居者在房屋内进行吸食毒品或注射毒品的行为且有证据表明同居者对其吸毒行为的确知情,此时同居者就可被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同居的情况下,同居双方或多方对于共同居住生活的场所均拥有完全的支配、控制和管理的权利,这种共同控制权是我们认定本罪时的关键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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