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客观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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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18阅读模式

客观特征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容留,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食、注射毒品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

 

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的住所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蔽场所,一般则是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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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房屋让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 饭店、旅馆、咖啡馆、酒吧、舞厅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
  • 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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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为他人提供吸食、注射毒品场所的次数、人数以及提供时间的长短,均对本罪构成毫无影响,即不论容留几人、容留几次以及时间长短,都可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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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对 “容留” 的释义存在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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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种观点认为,“容留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提供的场所应当在自己负管理义务范围内;若提供的是自己不负管理义务的场所,因无义务则无责任,不能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
  • 另一种观点认为,容留包括提供场所和提供便利。对容留的不同解释,意味着在容留吸毒行为的入罪问题上存在不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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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大多数观点认为,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客观行为仅表现为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仅有少数观点认为,应当将提供便利的行为纳入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处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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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关于提供场所和提供便利的关系,也存在不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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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学者认为两者是依附关系,不依附于提供场所的提供便利行为不具有刑事处罚必要性。在没有提供场所的前提下,提供便利仅属帮助行为,不能独立作为犯罪的实行行为,不应受刑事处罚,否则会不当扩大刑罚范围,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 另一些学者认为两者是并列关系,具有同等地位。例如,在空旷处向他人发放毒品及吸食工具或望风等行为,与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的危害性相当,同样会推动毒品泛滥,增加打击难度,侵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秩序。对此类行为若不纳入本罪规制范围,将无法发挥本罪在打击毒品犯罪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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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中规定的涉及以容留方式实施的犯罪并不只限于容留他人吸毒罪和容留他人卖淫罪。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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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规定的窝藏罪,是指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行为,仍为其提供住宿或停留场所及财物以帮助其躲藏或逃逸的行为;
  • 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罪中,包含为赌博行为提供场所、赌具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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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其中的 “提供场所” 行为而言,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为帮助犯罪人逃逸提供场所及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单纯从字面理解并无差异,但作为犯罪的实行行为来看,仍存在一定区别。

容留他人吸毒罪与窝藏罪中 “提供场所” 行为的区别:

  1. 侵害的法益不同
    容留他人吸毒罪中,“提供场所” 是一种实行行为,侵犯的法益是社会公众的身心健康,因为这种行为会扩大毒品活动范围,进而危害更多人的健康;而窝藏罪中的 “提供场所” 具有明确目的,刑法条文中表述为 “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即帮助犯罪人逃匿。“提供隐藏处所” 是典型的帮助逃匿方式,其侵犯的法益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
  2. 引起法益侵害的方式不同
    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提供场所行为针对他人吸食毒品的活动,侵犯的法益是社会公众健康,但单纯提供场所并不会直接威胁公众健康,只有被容留人实施吸毒行为后,才能认定容留行为危害了法益;而窝藏罪的法益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行为人一旦为犯罪人提供场所,就会直接影响司法机关对犯罪人的正常追诉程序,直接导致法益侵害结果。
  3. 行为对象不同
    窝藏罪中,行为人以提供场所方式帮助犯罪人逃逸,行为对象必须是犯罪人;而容留他人吸毒罪中,提供场所的行为对象是吸毒人员及其吸毒行为,且重点在于吸毒行为。即使行为人容留的是有毒瘾的人,若被容留人未实施吸毒行为,也难以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与开设赌场罪中 “提供场所” 行为的主要区别:

  1. 行为性质和内容不同
    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无需附带其他行为即可认定为实行行为,“提供场所” 本身就是构成要件该当性判断中的独立要素;而开设赌场罪中,并非只要存在提供场所的情形就可认定为犯罪,还需进行价值判断,即该行为是否属于组织赌博的行为。这也是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时,即使收取一定场地和服务费,也未必被认定为开设赌场行为的原因。
  2. 场所的范围不同
    容留他人吸毒罪中,供他人吸食毒品的场所必须是客观存在、有形可控的,虚拟场所(如网络空间、网络聊天室等)不能被认定为 “场所”;而开设赌场罪中,对场所的限制较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利用网络技术制作网站组织赌博的,也可认定为犯罪。这主要是因为两者的现实危害结果不同:提供网络等虚拟空间供他人吸毒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提供场所,无法对他人吸毒行为起到现实帮助;而网络赌博基于经济活动的可远程操作性,能对现实产生实际影响,进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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