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罪涉网络容留吸毒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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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办案指引评论99阅读模式

涉网络容留吸毒行为的认定

现如今,网络几乎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由于网络具有高速传播性及隐蔽性,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行为也屡见不鲜。《刑法修正案(九)》中专门新增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通过将帮助行为正犯化的方式处罚网络相关犯罪活动,毒品犯罪中也出现了大量借助网络实施的情况。2011 年 10 月,公安机关破获了 “8・31” 全国首例特大网络吸毒贩毒案,查获涉毒违法犯罪嫌疑人 12125 人,缴获毒品 308.3 千克,涉及全国 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该案带来了一个法律适用难题:网络吸毒行为应如何处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31.html

网络吸毒,一般指利用网络聊天群组展示吸毒行为、交流吸毒感受,这一概念在刑法和司法解释中并未出现,如何处理也无明确规定。该案发生后,引发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31.html

  • 有观点认为,网络虚拟房间属于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 “场所”,对于开设网络虚拟房间的房主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进行处理。
  • 也有观点认为,鉴于网络吸毒的社会危害性,有必要将聚众吸毒行为入刑,追究房主和其他积极参与者的刑事责任。
  • 还有观点认为,对于网络吸毒行为,不能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进行处理,立法也无必要设立聚众吸毒罪或组织吸毒罪,此类涉毒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毒品的滥用,应当用道德或行政手段进行调整。

虽然此后网络吸毒行为多发,但对此如何处理,各界分歧较大。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出台《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过程中,多数意见认为虚拟空间不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场所特征,不能将网络吸毒行为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 年 4 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设立用于实施组织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络、通讯群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至此,对网络吸毒行为的定性已有定论,但实际上仍存在不少疑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31.html

我们认为,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处罚网络吸毒行为,存在以下问题: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31.html

  • 一是网络吸毒行为是否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需进一步研究。2019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刑法》第 287 条之一规定的 “违法犯罪”,包括犯罪行为和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对于刑法未规定、仅在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即使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也不应当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我国刑法并未将吸毒和组织他人吸毒作为犯罪处理,设立用于网络吸毒的网站、通讯群组,并不符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等刑事案件的专门性司法解释,否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如此一来,网络吸毒行为该如何处理,又回到了原点。
  • 二是网络吸毒行为的主要危害在于行为人召集、吸引他人加入吸毒等组织,而非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如果行为人虽出于组织吸毒目的,设立网站、通讯群组,但未实施组织吸毒行为,则根本谈不上违法犯罪的问题。也就是说,对于网络吸毒行为,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进行处罚,偏离了打击重点,针对性不强。
  • 三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要求行为 “情节严重”,入罪门槛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 3 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累计达到 2000 以上的;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 5 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 1000 以上的,才可以认定为《刑法》第 287 条之一规定的 “情节严重”。从当前司法实践情况来看,除少数重大网络吸毒案件外,其他大部分网络吸毒行为尚未达到该罪的入罪标准。

对于网络吸毒行为认定的难题,应当坚持网络思维,通过刑法解释原理,准确判断其行为性质。实践中,网络吸毒设立的网站和通讯群组,均须通过一定权限才能进入,具有封闭性、隐蔽性,管理者也通过网络管理权限对网站和通讯群组进行严格控制。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其与现实的物理场所并无二致。如今,人们生活的现实空间和网络空间交叉融合,“双层社会” 正逐步形成。为适用 “双层社会” 背景下的法益保护需求,刑法中的 “场所” 不应再局限于人的身体可进入的现实物理场所。近年来,相关司法政策也已作出适当调整。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均将犯罪场所扩展至网络空间。因此,对于网络吸毒所在的网络空间,也可理解为容留他人吸毒罪之 “场所”,对相关行为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进行定罪处罚。最高司法机关应当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者编发指导性案例予以明确,以满足打击网络吸毒行为的需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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