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罪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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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12阅读模式

本罪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界限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与容留他人吸毒罪两罪的区别如下: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41.html

从客观方面而言,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向他人传播吸毒后的感想,非法实施煽动、怂恿、哄骗他人进行吸毒的行为,而且此罪只能以作为的形式构成,不作为不能成立此罪。而容留他人吸毒罪则表现为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的行为,作为和不作为都能够成立本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41.html

就两罪主观方面而言,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存在一定的主动性,即以积极的方式去煽动、怂恿、哄骗他人进行吸毒,受害人往往是被动地接受毒品的侵害。而容留他人吸毒罪可以是容留人主动提供场所供他人吸毒,也可以是容留人被动提供场所供他人吸毒,而且往往是受害人自己自愿地接受毒品的侵害。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41.html

就两罪在立法上而言,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设置了法定加重情节,法定刑具有一定的梯度性,犯罪情节划分明确,更加有利于打击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却只有单一的法定刑,没有对犯罪情节进行具体的划分,所以在量刑上都是按照一个尺度进行定罪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41.html

容留他人吸毒罪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之间的关系也存在交织的情形。如行为人甲为了煽动、怂恿、哄骗乙进行吸毒,带乙去吸毒场所并为其提供毒品、吸毒工具等,那么对于这种情况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对甲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甲到底构成什么罪?是一罪还是数罪?是属于牵连犯还是想象竞合犯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41.html

我们认为,在这个案例之中,行为人甲为了煽动、怂恿、哄骗乙吸毒才带其去吸毒场所并为其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的,其真正的目的是煽动、怂恿、哄骗乙吸毒,而提供场所只是其实现犯罪结果的辅助手段,所以,对甲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牵连犯,从一重处断,而不应该是数罪并罚。所以,在这里一定要注意区分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的关系,做到主客观相一致,避免在定罪的过程中出现错误认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41.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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