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罪主体方面的证据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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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16阅读模式

主体方面的证据要件

行为人是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关键在于是否有证据证实其对容留场所具有支配权和控制权,以及是否具有阻止吸毒行为发生的义务。然而,在现实中,对场所负有控制权的管理者存在多种类型,往往难以区分,行为人是否负有阻止和报告义务也常常难以界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48.html

对于场所的共同控制人在明知其他控制人容留第三人吸毒却不予制止的情况是否属于提供场所的问题,理论上存在一定争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48.html

  • 肯定论者认为,场所的共同控制人在对场所具有管控能力的情况下,具有防止违法行为发生的义务,对于其他控制人对第三人实施的容留行为,如果没有制止则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共犯。
  • 否定论者认为,容留者被动提供场所的行为不宜被认定为犯罪。一方面,认为被动地提供场所的行为人主观恶性小;另一方面,则是认为 “追诉容留者被动提供吸毒场所有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场所在多人控制时存在多种不同场合和情形,在不同的环境下,场所控制权的延伸范围与效力也不一样,因此不能一概而论。并不是所有的共同控制人在明知其他控制人容留而不制止时就构成犯罪。不论是事前还是事中,只要共同控制人明示或默示同意行为人实施容留行为,则可以将其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共犯。但有些场合默示的同意是难以证明的,共同控制人事先知情但未制止其他人的容留行为如果属于默示同意的话,则共同控制人违反的是禁止性规定,理应属于作为的容留。而在无法证明共同控制人的主观故意之时,若认为 “明知不制止” 就构成共犯,应当是不作为的容留型犯罪,但由于并不存在合理的作为义务来源,成立不作为犯罪的观点不能成立。因而,只凭事中行为人知情不制止就认定其属于容留的共犯是不合理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48.html

如被告人卫某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卫某与被告人刘某成同居,后以刘某成的名义承租了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某街某号某房,租金每月 1800 元,由卫某每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纳房租。2012 年 6 月至 8 月,2 名被告人以该租住地作为据点贩卖毒品,并多次在该房内容留吸毒人员赖某国、李某豪、赵某、王某英、白某等人吸食毒品。2012 年 7 月底,卫某在其住处先后贩卖 0.5 克冰毒给王某英,贩卖 1 克冰毒给赵某。2012 年 8 月 1 日 17 时许,卫某在广州市海珠区某街某号大院门口被抓获。20 时 40 分许,在某房门口抓获刘某成,在刘某成身上缴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共计 895 克,并在某房缴获红色 “麻果” 颗粒和粉末 115.4 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晶体 47.93 克。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48.html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卫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并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卫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 13 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5 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 1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 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13 年 6 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5 万元,罚金 1 万元。被告人刘某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 8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 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 1 年 6 个月,并处罚金 1 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9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 万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48.html

本案中,多名吸毒人员均指认在涉案房屋内向被告人卫某购买冰毒并吸食,房东的证言也证实卫某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定期交付房租,可见卫某在共同犯罪中是该房屋的主要使用者。被告人刘某成以自己的名义与房东签订了租房协议,其作为卫某的同居男朋友,共同在涉案房屋内居住生活,对于该房屋及屋内物品享有一定的支配、控制权,本案证据还证实刘某成系吸毒人员,曾经在上述房屋内吸食过冰毒,刘某成对毒品具有明确的认知。虽然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刘某成主动实施了容留吸毒人员到其住处吸食毒品的行为,但其至少对他人在其与卫某共同居住的房屋内吸食毒品持允许的态度,属于明知自己和他人的行为会侵犯国家毒品管制制度和他人的身心健康,并希望(至少是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其行为也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48.html

综上,主体方面的证据要件主要包括能证明行为人对场所具有支配权和控制权的证据(如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共同居住证明等),以及能证明行为人知晓吸毒行为并负有阻止义务的证据(如行为人自身的供述、吸毒人员的证言、相关场所的管理规定等)。通过这些证据,能够明确行为人是否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48.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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