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与贩卖毒品罪的界限
容留他人吸毒罪与贩卖毒品罪之间在正常情况下,是比较容易进行区分的。首先从犯罪构成要件来进行区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42.html
就两罪的主体而言,贩卖毒品罪系刑法明文规定的八种特殊犯罪之一,行为人只要是年满 14 周岁即可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而且单位也被刑法明文规定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体则需要年满 16 周岁才可构成本罪,并且刑法也没有明文规定将单位作为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主体归入处罚范围;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42.html
就两罪的主观方面而言,两个罪名皆表现为故意,但两罪所表现的故意内容存在差异。贩卖毒品罪只能是行为人以直接故意才能构成此罪,即主观上明知是违禁品 — 毒品而仍然进行贩卖,间接故意则不构成此罪;而容留他人吸毒罪则是容留人在主观上明知吸毒人员要吸食或注射毒品,而为他人提供场所帮助他人完成吸毒过程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罪在主观目的上还有一个本质的区别是,贩卖毒品必须是以毒品牟利为必要目的,才能构成此罪。而我们认为,容留他人吸毒罪则不要求以牟利为目的,有没有牟取利益只是作为量刑的情节,而不是定罪的依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42.html
就两罪在立法上的差异而言,容留他人吸毒罪没有将数量和次数作为定罪的构成要件,但是贩卖毒品罪中,依据贩卖的次数、数量等进行了多个法定刑幅度的确定,量刑处罚体系更加完善,更好地体现了刑法的基本原则。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42.html
然而对两罪比较难以区分的情况,亦是现实生活中经常会遇见的情况,就是两罪之间存在交织的联系,可能构成处断的一罪,也可能存在数罪的情形。两罪之间,从理论上而言,很难构成吸收犯,因二者的实行行为并没有客观上的必要联系,所以基本不会有吸收犯的存在。但是二者之间可能构成牵连犯,如甲为了将毒品贩卖给乙,为乙提供了吸毒的场所,那么这就是目的和手段的关系,构成牵连犯,应以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从重或加重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42.html
另一种便是数罪的情形,如甲到乙处购买毒品,交易完成后,甲毒瘾突犯,想缓解一下,于是乙就让甲在吸食了毒品之后离去。在这个例子中,乙贩卖毒品给甲和甲在乙家吸食毒品之间没有必然联系,触犯了两个法益,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若是贩卖毒品后,即是指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完成后,又容留他人吸毒的或容留他人吸毒的过程中又贩卖毒品的,数罪并罚。所以这里应当对乙数罪并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42.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42.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