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帮助犯问题
帮助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行为人。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并不直接参与实施犯罪行为,而是在实行犯产生犯意以后,给实行犯提供帮助,使实行犯便于实施犯罪行为,或者促使其完成犯罪行为。帮助犯作为从犯的一种,只有故意犯罪才能成立。所以,成立帮助犯须具有如下两方面的因素: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39.html
- 认识因素:必须认识到实行犯的犯罪行为,以及该犯罪行为将造成的危害结果;必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能为实行犯实施的犯罪行为提供一定的帮助。
- 意志因素:希望或者放任通过自己的帮助行为,使实行犯的实行行为能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
帮助犯的主观故意是其人身危险性的体现,同时也是其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容留他人吸毒类案件中常见的帮助行为有为容留行为人提供场所提供帮助的行为、望风行为以及提供毒品等便利的行为。这几种帮助行为是否均为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帮助行为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39.html
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实行行为是指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就容留他人吸毒罪而言,该罪的实行行为是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即只有行为人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时,才可能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将为容留行为人提供场所提供帮助的行为,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帮助行为不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为:望风行为和提供毒品、吸毒工具等便利的行为该如何定性;能否将此类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也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帮助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39.html
有观点认为,望风行为、提供毒品等便利的行为不是为容留行为人提供场所提供便利,而是为吸毒人员吸食毒品提供便利,此类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与容留行为人提供场所的行为一同为吸毒人员吸食毒品提供了帮助。也有观点认为,望风、提供毒品等便利条件的行为是容留行为的帮助行为,应当认定提供此类便利条件的行为人与实行犯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共犯。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39.html
我们赞成第一种观点。如果将望风、提供毒品等提供便利的行为,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实行行为,就可以得出为他人吸毒提供便利也可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结论。此结论明显与刑法规定不符,因为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核心要件是 “提供场所”,而望风、提供毒品等行为并未直接作用于 “场所提供” 这一实行行为,而是围绕吸毒行为本身提供便利,超出了该罪构成要件的范畴,不应纳入容留他人吸毒罪帮助犯的认定范围。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39.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39.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