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关系人相互容留及相约吸毒的认定
目前,特定关系人之间的相互容留是否构成犯罪,各地判决存在差异性。如张三和李四是恋人并同居在张三租赁的房屋里,张三和李四在该租赁房屋内多次吸食毒品,对于张三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各方判决不一。不过,越来越多的地区出现了认定这种特定关系人相互容留无罪的裁判趋势。法院倾向于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将预定场所、提供身份证件进行场所登记、共同支付场所费用的人员认定为共同控制人,共同控制人之间相互容留不构成本罪。但他们共同容留 “他人” 吸毒则涉嫌本罪。这类特定关系人相互容留不被认为是犯罪的情形,除了恋爱同居关系,通常还包括亲属关系、房主与借住人关系、合租关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38.html
另外,相约吸毒是容留吸毒犯罪中常见的一种聚集方式。在相约吸毒中,有场所提供者、帮助提供场所者、毒品提供者、提供身份证开房者、出资开房者等成员。对此,存在两种不同观点: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38.html
- 一种观点认为,相约吸毒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的仅是共同决策下的分工负责行为,损害的也仅是吸毒人员的身体健康,不应以犯罪论处。
- 另一种观点认为,相约在一起吸食毒品的成员之间往往各司其职,虽然分工不同,但所从事的事物在广义上都是为容留他人吸毒提供便利条件,应当将提供毒资、毒品、吸毒工具等便利条件的行为纳入 “容留” 的范围。
我们认为,相约吸毒中的容留行为扰乱了毒品管理秩序,侵害了社会管理制度。因此,只要有某一相约行为人为相约毒友吸毒提供了其管理控制下的场所,则应当认定该行为人成立容留他人吸毒罪。如某大学宿舍中,6 名同学皆为 “瘾君子”,一日在微信群中一同学提议去校外宾馆吸毒,大家一拍即合。随后其中 3 人负责购买毒品,另外 3 人负责订宾馆,6 人在宾馆内聚众吸毒,最后毒品费用与房费由 6 人平摊。本案属于多人相约吸毒的情形,一般此种情况下没有明确的召集人,费用实行 AA 制。针对这种情况,是否可以按照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理,存在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可以将提供身份证开房者或者第一召集人按照容留他人吸毒罪处理;也有人认为此种行为本质上是共同吸毒,属于行政处罚范畴。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38.html
上述问题的争议焦点可以归结为相约吸毒行为与容留他人吸毒行为如何区分。正确区分二者应从行为人主观认识、行为作用程度、客观行为表现等方面入手: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38.html
- 主观认识上,相约吸毒行为人主观上是参与吸毒的认识,而容留他人吸毒行为人则对 “容留” 存在认识,其提供吸毒便利场所的意识较为明显;
- 行为作用上,相约吸毒人在吸毒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为平均,而容留他人吸毒行为中各行为人所起的作用一般具有主次之分;
- 此外,二者最为明显的区分还表现在 “为他人提供场所” 这一客观要件上,单纯相约吸毒并无此要求,而容留他人吸毒则符合 “为他人提供场所” 的要求。
基于上述分析,如果在共同吸毒过程中,有人发挥了主要作用,如逐个召集、在家设局、自掏腰包支付房费等,为他人吸毒提供了隐蔽和便利,那么可以按照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量刑;但如果各个行为人实行 AA 制,聚到一起吸毒,各个行为人所起的作用相当,不存在 “为他人提供场所” 的特征,此种情形不宜追究吸毒人员的刑事责任。上述案例中对 6 人给予行政处罚即可,不能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各自的刑事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38.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3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