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是危害社会的,却仍然故意实施这种行为。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构成本罪并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牟利目的。也就是说,无论行为人是否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只要明知他人会在自己提供的场所内吸食、注射毒品,仍积极提供场所或放任该行为发生,即可认定其具备本罪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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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行为人出于朋友情面为吸毒者提供家中场所,即使未收取任何费用,只要其明知对方将在场所内吸毒并予以允许,就符合本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反之,若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未察觉他人在其场所内吸毒(如租房者在房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容留他人吸毒),则因缺乏主观故意而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