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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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国家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毒品进行严格管制,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为吸毒活动提供了场所支持,客观上助长了毒品的传播与泛滥,破坏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体系,扰乱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使得毒品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更易滋生蔓延,对社会整体的管理与运行造成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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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的身体健康:吸毒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会对吸毒者的生理和心理造成极大损害,甚至引发多种疾病乃至危及生命。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为吸毒者实施吸毒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间接加速了毒品对人体健康的侵害,不仅危害吸毒者自身的健康,还可能对场所周边人群的身心健康构成潜在威胁,破坏社会公众的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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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种客体相互关联、不可分割,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通过为吸毒活动提供空间,既破坏了社会管理的正常秩序,又对公民的身体健康造成现实或潜在的危害,因此刑法将其规定为犯罪予以打击,以实现对复杂客体的全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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