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罪对所提供场所应具有一定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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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10阅读模式

对所提供场所应具有一定的控制权

提供场所的行为人应当对自己提供的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享有一定的控制权,如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经营权等。不论该种权利的来源方式与类别,即是租用还是借用等,只要关注行为人是否对场所具有现实的支配力即可。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35.html

由于司法实践中没有一个现实明晰的标准对控制权予以认定,所以常常因此产生分歧。判断行为人是否对场所具有控制权,核心在于其能否实际支配场所的使用状态,包括决定谁可以进入场所、在场所内从事何种活动、活动的起止时间等。例如,在宾馆房间的场景中,通过身份证登记并支付房费的人,即便登记人与付费人不是同一人,只要两人的行为共同促成了房间的租用,就均能对房间形成现实支配力,因为他们能够决定在房间内进行活动的人员范围和内容。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35.html

再如,房屋的所有权人自然对房屋享有控制权,而承租人通过租赁协议获得房屋使用权后,在租赁期限内也能对房屋进行实际支配,属于具有控制权的情形;借用他人房屋的人,在借用期间同样拥有对房屋的临时支配权,可认定为具备控制权。但对于开放性的公共场所,如河堤边、公共厕所等,由于任何人都能自由出入,行为人无法对其进行排他性的支配,因此不具备该罪所要求的控制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35.html

总之,控制权的认定不应局限于权利的名义或来源,而应聚焦于行为人是否能对场所实施实质的支配和管理,这是区分合法使用场所与容留他人吸毒行为的重要界限。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35.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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