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姜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 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不能在毒品犯罪中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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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不能在毒品犯罪中折抵刑期

案例信息

2023-06-1-365-005 / 刑事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婺源县人民法院 / 2023.01.10 / (2023)赣 1130 刑初 4 号 / 一审

关键词

刑事;容留他人吸毒罪;行政拘留;折抵刑期

裁判要旨

自己吸食毒品行为与容留他人吸毒犯罪行为不具有牵连关系,同一次抓捕不等于同一事由,行为的可罚性不因抓捕次数不同而改变,而直接决定于其违法行为的本质内容,对具有不同处罚性质的不同行为应当分别处罚。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2022 年 8 月 15 日,被告人姜某等五人共同出资 1500 元通过潘某向他人购得约 0.5 克冰毒。之后,姜某和潘某等五人在湖北省武穴市 "某宾馆" 一房间内吸食了部分冰毒。次日零时 30 分许,五人抵达被告人姜某江西省婺源县沱川乡的家中,姜某容留潘某、叶某、余某、查某在家中吸食了剩余冰毒,自己也一起参与吸食。
公安机关于 2022 年 9 月 19 日对姜某吸食毒品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在办理该吸食毒品案中发现被告人姜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 2022 年 10 月 2 日对被告人姜某执行刑事拘留。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 月 10 日作出(2023)赣 1130 刑初 4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姜某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对于姜某提出其被行政拘留的期间应折抵刑期的意见,经查,姜某系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与本案容留他人吸毒罪非因同一事由,不符合刑期折抵条件,故对该意见不予支持。综合姜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及有犯罪前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关联索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47 条、第 354 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96 条
  3. 一审: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2023)赣 1130 刑初 4 号刑事判决(2023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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