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4-02-1-055-001案件类型:刑事罪名:危险驾驶罪审理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8 年 05 月 07 日文书编号:(2018)粤 0605 刑初 1331 号审理程序:一审
刑事;危险驾驶罪;认罪悔罪;宣告缓刑
办理醉驾案件,应当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情节准确裁量刑罚,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在行为人的醉驾行为并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行为人的醉酒程度、认罪态度、犯罪动机以及一贯行为表现等方面,亦是决定对其从重或从轻处罚的重要参考因素。行为人同时具有从重处罚和从轻处罚情节的,应综合考量,准确适用刑罚。
2018 年 1 月 23 日 21 时许,被告人田某芳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广东省佛山市某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田某芳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 223.6mg/100ml。田某芳到案后认罪悔罪。另查明,田某芳于 2017 年 9 月 11 日至 2018 年 4 月 24 日先后 4 次就医,疾病诊断为 “心悸原因待查,室上性心律失常”。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5 月 7 日以(2018)粤 0605 刑初 1331 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某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田某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田某芳犯罪时,血液乙醇成分含量达 223.6mg/100ml,醉酒程度较高,本应从严惩处。鉴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危险驾驶的行为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患有心脏疾病,确需人道照顾,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 一审裁判文书: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 0605 刑初 1331 号刑事判决(2018 年 05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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