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资源国际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案
关键词:民事诉讼、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多份合同、单个仲裁、异议期间、程序异议弃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38.html
裁判要旨:
案例详情:
申请人某资源国际公司主张,其与某能源公司、某贸易公司、重庆某公司因散装低灰冶金焦炭买卖合同产生纠纷,依据合同仲裁条款约定,某资源国际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仲裁庭于 2019 年 1 月 11 日作出针对某商贸公司、某能源公司、某贸易公司、重庆某公司的第二部分最终仲裁裁决书,裁决涵盖申请人请求事项第 2 至 6 项内容。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38.html
仲裁裁决同时载明:除非任何一方在本第二部分最终仲裁裁决作出后 28 日内提出相反意见,仲裁费用按以下方式承担:(1)某商贸公司承担仲裁费用;(2)就某商贸公司应付裁决第(6)项(a)所列仲裁费用义务,某能源公司、某贸易公司、重庆某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其中某能源公司承担 20% 仲裁费用(不含裁决第(5)项所列费用),某贸易公司承担 20% 仲裁费用(不含裁决第(5)项所列费用),重庆某公司承担 25% 仲裁费用(不含裁决第(5)项所列费用)。案涉第二部分最终仲裁裁决为终局生效裁决,因各被申请人未履行裁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某资源国际公司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38.html
本案争议焦点为:仲裁庭合并多份合同、多个当事人适用 “多份合同,单个仲裁” 程序,是否符合《2013 机构仲裁规则》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38.html
经查,案涉任意单份仲裁协议均无法约束全部被申请人,本不符合《2013 机构仲裁规则》第 29 条 “各仲裁协议分别约束全部仲裁当事人” 的适用前提。但各被申请人仅在仲裁受理邮件阶段笼统表示保留异议、提出反对意向,未在仲裁庭组成后法定异议窗口期内向仲裁庭正式提出书面程序异议,且全程参与仲裁审理程序,仲裁庭亦确认未收到相关程序异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38.html
依据《2013 机构仲裁规则》第 29.2 条、第 31 条规定,当事人明知仲裁程序不符合规则约定,仍继续参与仲裁且未及时提出异议,视为自愿放弃程序异议权;案涉多份仲裁协议所涉交易属于同一系列商业交易,法律与事实问题高度重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认定仲裁协议相互兼容,适用合并仲裁程序并无不当。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38.html
审理中,某资源国际公司自愿撤回对某能源公司的认可执行申请,系当事人处分自身诉讼权利,法院予以准许。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38.html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案涉多份合同虽均约定独立仲裁条款,单份协议不能同时约束全部被申请人,原本不符合 “多份合同,单个仲裁” 程序适用条件。但各被申请人在仲裁庭组成后的正式异议期间内,未就合并仲裁、单一仲裁审理程序向仲裁庭提出明确书面异议,且自愿参与整个仲裁审理流程。
依据《2013 机构仲裁规则》第 29.2 条、第 31 条弃权规则,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提出程序异议且继续参与仲裁的,视为放弃对仲裁程序、裁决效力及执行提出异议的权利。本案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案涉仲裁裁决程序合法,依法应予认可和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 1 条
一审: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 03 认港 1 号民事裁定(2022 年 7 月 2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