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某资源国际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案 ———— 当事人未在仲裁庭规定的异议期间对 “多份合同,单个仲裁” 提出异议视为程序异议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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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资源国际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案

———— 当事人未在仲裁庭规定的异议期间对 “多份合同,单个仲裁” 提出异议视为程序异议弃权
案例信息:2023-10-2-457-001、民事、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07.26、(2019)津 03 认港 1 号、一审

关键词:民事诉讼、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多份合同、单个仲裁、异议期间、程序异议弃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38.html

裁判要旨:

在审查仲裁庭对 “多份合同,单个仲裁” 作出仲裁裁决的程序适用性问题时,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的合同依据不能同时约束多个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仲裁庭组成后明确赋予当事人异议权的时间段内正式提出异议。被申请人在此阶段未向仲裁庭提出程序适用性异议,且实际参加仲裁程序,应视为已放弃对适用该程序提出异议的权利。本案所涉情形不属于仲裁程序违反仲裁规则的情形。

案例详情:

» 基本案情: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38.html

申请人某资源国际公司主张,其与某能源公司、某贸易公司、重庆某公司因散装低灰冶金焦炭买卖合同产生纠纷,依据合同仲裁条款约定,某资源国际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仲裁庭于 2019 年 1 月 11 日作出针对某商贸公司、某能源公司、某贸易公司、重庆某公司的第二部分最终仲裁裁决书,裁决涵盖申请人请求事项第 2 至 6 项内容。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38.html

仲裁裁决同时载明:除非任何一方在本第二部分最终仲裁裁决作出后 28 日内提出相反意见,仲裁费用按以下方式承担:(1)某商贸公司承担仲裁费用;(2)就某商贸公司应付裁决第(6)项(a)所列仲裁费用义务,某能源公司、某贸易公司、重庆某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其中某能源公司承担 20% 仲裁费用(不含裁决第(5)项所列费用),某贸易公司承担 20% 仲裁费用(不含裁决第(5)项所列费用),重庆某公司承担 25% 仲裁费用(不含裁决第(5)项所列费用)。案涉第二部分最终仲裁裁决为终局生效裁决,因各被申请人未履行裁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某资源国际公司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38.html

  某商贸公司答辩称:仲裁裁决程序适用及法律适用均存在瑕疵,不应予以执行。一是各主体分别签订独立合同、仲裁条款相互独立,单份合同无法约束全部被申请人,仲裁庭合并多份合同、多名当事人一并仲裁,违反仲裁规则与各方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七条规定,应不予执行;本案同时涉及买卖合同关系与代理法律关系,仲裁协议无合并仲裁约定,合并审理超出仲裁约定范围,程序违法。二是案涉合同约定仲裁适用英国法,但涉案部分代理协议在境内签订、行为发生在境内,应受内地法律管辖,仲裁适用法律错误。
  某能源公司答辩称:其仅为某商贸公司代收代付主体,与某资源国际公司无实际业务往来,香港仲裁裁决存在程序错误,异议意见同某商贸公司。
  某贸易公司答辩称:仲裁裁决程序及法律适用不当,不应执行,异议理由与某商贸公司、某能源公司一致;其与某商贸公司另行约定交易损失由某商贸公司自行承担,仲裁庭合并审理未考量该内部约定,程序违法、裁决结果不公。
  重庆某公司答辩称:仲裁裁决程序存在重大错误,应予不予认可执行。各主体之间无统一仲裁协议,仲裁庭适用《2013 机构仲裁规则》第 28 条、第 29 条规定,将多份合同合并为单一仲裁审理,属于程序违规;裁决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超出仲裁协议约定范围,符合不予执行法定情形;其已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明确保留程序异议权利、反对合并仲裁,但仲裁中心仍径行合并审理,程序明显不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 年 9 月至 2016 年 9 月,某资源国际公司先后与某商贸公司、某能源公司、某贸易公司、重庆某公司签订冶金焦炭买卖合同,四份合同均约定争议适用英国法律,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解决。后续因合同履行产生争议,某资源国际公司针对四笔货物履行事宜分别提出四项仲裁申请,仲裁庭依申请将四起仲裁案件合并审理,作出四家公司连带付款的仲裁裁决,某资源国际公司遂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38.html

本案争议焦点为:仲裁庭合并多份合同、多个当事人适用 “多份合同,单个仲裁” 程序,是否符合《2013 机构仲裁规则》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38.html

经查,案涉任意单份仲裁协议均无法约束全部被申请人,本不符合《2013 机构仲裁规则》第 29 条 “各仲裁协议分别约束全部仲裁当事人” 的适用前提。但各被申请人仅在仲裁受理邮件阶段笼统表示保留异议、提出反对意向,未在仲裁庭组成后法定异议窗口期内向仲裁庭正式提出书面程序异议,且全程参与仲裁审理程序,仲裁庭亦确认未收到相关程序异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38.html

依据《2013 机构仲裁规则》第 29.2 条、第 31 条规定,当事人明知仲裁程序不符合规则约定,仍继续参与仲裁且未及时提出异议,视为自愿放弃程序异议权;案涉多份仲裁协议所涉交易属于同一系列商业交易,法律与事实问题高度重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认定仲裁协议相互兼容,适用合并仲裁程序并无不当。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38.html

审理中,某资源国际公司自愿撤回对某能源公司的认可执行申请,系当事人处分自身诉讼权利,法院予以准许。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38.html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7 月 26 日作出(2019)津 03 认港 1 号民事裁定: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HKIAC/A16171(A17037;A17038;A17039)号第二部分最终仲裁裁决第(1)项、第(6)项(b)项涉及某能源公司部分不予处理外,对该仲裁裁决其余内容依法予以认可和执行;案件申请费 500 元,由各被申请人共同负担。
» 裁判理由: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38.html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案涉多份合同虽均约定独立仲裁条款,单份协议不能同时约束全部被申请人,原本不符合 “多份合同,单个仲裁” 程序适用条件。但各被申请人在仲裁庭组成后的正式异议期间内,未就合并仲裁、单一仲裁审理程序向仲裁庭提出明确书面异议,且自愿参与整个仲裁审理流程。

依据《2013 机构仲裁规则》第 29.2 条、第 31 条弃权规则,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提出程序异议且继续参与仲裁的,视为放弃对仲裁程序、裁决效力及执行提出异议的权利。本案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案涉仲裁裁决程序合法,依法应予认可和执行。

»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 1 条

一审: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 03 认港 1 号民事裁定(2022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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