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主观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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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27阅读模式

主观特征

本罪主观罪过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实施引诱、教唆、欺骗行为是为了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而仍然实施。一般来说,本罪故意内容包含以下几点: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00.html

(1)意识到他人并没有吸毒的意图,或者认识到他人吸毒意图并不坚定。如果认识到他人意图吸毒的心态很明确,对其传授吸毒方法的,则不能成立本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00.html

(2)认识到自己的引诱、教唆、欺骗行为会导致没有吸毒恶习的人或虽曾吸毒但已戒除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后果,并对这一后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00.html

本罪动机与目的大多出于牟利动机,如有的毒品犯罪分子为扩大毒品市场,通过各种形式引诱、劝说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有的甚至赠送少量毒品,使他人上瘾后不断地买其毒品;但也有出于个人报复的,如有的人与他人有矛盾,设法诱使其或其家属染上毒瘾,以图报复;还有出于拉人下水的目的,为自己寻求吸毒的伙伴;或是出于通过毒品控制他人大力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或其他目的。但不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或目的,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00.html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的故意,只是由于自己行为的不慎,客观上导致他人吸毒的后果(如几个 “毒友” 一起交流吸毒感受,他人听见之后产生好奇心而吸毒),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虽与他人吸毒有直接的关系,但因不具备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不能成立本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图报复诱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以此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有的是为自己寻找吸食、注射毒品的同伴;有的是乐于看到他人想吸食、注射毒品而没有毒品吸食、注射所表现出来的丑态;有的则是为贩卖毒品寻找消费者。犯罪动机如何,不影响犯罪的构成。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00.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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