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方面的证据要件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具体案件中,一般需证明的事实及收集的证据如下: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23.html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的行为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的行为需要证明的事实有:一是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的具体方法、手段;二是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的时间、地点、数量。因此,需收集交通工具、携带工具等物证,购买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的银行流水明细与收据、雇请人员运输费用支出的流水明细或相关票证、物流企业出具的收寄凭证,物流企业仓储、出货、发货的记录,破案经过、报案记录、投案记录、举报控告记录等书证,证人证言,邮件、包裹被检查、查验的笔录及照片,执法人员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对这些证据进行逐一比对、综合判断,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23.html
- 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的犯罪对象是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其需要证明的事实包括种类、数量。因此,需收集藏匿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场所、人身的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清单,测量或称量笔录及清单,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等物证,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鉴定意见或检验报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雇请人员、运输从业者、检举揭发人员等的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通信往来信息及其他网络聊天记录、网页信息发布等电子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种类、数量。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23.html
- 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未经灭活
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经过人工灭活后,行为人再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就不再具有制造成毒品的社会危险性,因而不构成本罪。因此,需收集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鉴定意见或检验报告,证明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成活概率,成活概率的高低不影响未经灭活事实的认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23.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23.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