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毒物品犯罪中居间人的主犯认定
制毒物品犯罪中,常常在购买人和出售者之间存在居间人,其在制毒物品买卖双方之间进行介绍、撮合,促成制毒物品交易。《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为走私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提供便利的行为作了专门规定,即明知他人实施走私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而为其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以走私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论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72.html
由于居间介绍人所实施的中介犯罪行为在整个犯罪中起着重要作用,能够积极促成毒品交易的完成,处于 “承上启下” 的关键地位,且这一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是毒品犯罪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因此,居间人在毒品犯罪中一般应认定为主犯。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72.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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