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毒物品犯罪中代购者在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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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09阅读模式

代购者在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

一般情况下,单纯的代购者可以认定是从犯。但是,当代购者主动联系上家,帮助支付款项,积极促成交易的情况下,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显著,应认定为主犯。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71.html

如被告人卢某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2009 年 7 月 24 日,河南省襄城县某乡某村的耿某某(外逃)让被告人郭某帮其购买一些制毒原料,后被告人郭某就与被告人卢某联系,让卢某帮助购买 5 袋制毒原料,并交给被告人卢某 26 万元现金。2009 年 7 月 27 日上午,被告人卢某在高速公路商丘服务区附近,从一姓 “刘” 的手中购买 13 袋制毒原料轻亚胺,后在许南公路襄城县某镇某路口与郭某交易 5 袋制毒原料轻亚胺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当场查获轻亚胺 13 袋,总计共重 325.55 千克。经鉴定,13 袋轻亚胺中均验测出含有氯胺酮成分。被告人卢某不仅仅是单纯的代购行为,还主动联系上家、支付钱款进行交易,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积极推动交易完成,应认定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主犯。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71.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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