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者、犯意提起者在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认定
对于出资者、犯意提起者,即使其没有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由于其在共同犯罪中发挥着极为积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一般情况下应当认定其为主犯。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73.html
如被告人陈某贤等走私制毒物品案。本案犯意是由被告人陈某贤所提起的,支付相关毒资也是陈某贤实施的,陈某贤参与了本案重要环节的犯罪活动。被告人林某钦为了走私实施了伪装、运输制毒物品到东莞的过程,其行为是本罪的重要环节。2 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均是重要的,并非次要和辅助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73.html
经查,被告人陈某贤与 “阿伟” 进行走私犯罪通谋,联系被告人曹某勋参与走私犯罪,负责商谈运输费用及支付报酬,并到珠海市交接制毒物品,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作用;被告人曹某勋负责联系制毒物品的承运人,纠集被告人林某钦参与犯罪,共同伪装、运输、寄存制毒物品,收取报酬;被告人林某钦虽被纠集参与犯罪,但积极实施了伪装、运输制毒物品的行为。3 名被告人均积极参与走私犯罪,其实施的行为是整个走私犯罪链条中重要且不可或缺的环节,3 名被告人的行为只是分工不同,无主次之别。且被告人是否获利并不影响主从犯的认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73.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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