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类犯罪共同犯罪中主犯从犯的认定

主犯和从犯的认定

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同犯罪中,并不是挪用人一定是主犯,使用人一定是从犯。如何认定主犯与从犯,应当从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区分。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和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1. 使用人与挪用人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认定

  • 使用人为主犯
    • 使用人虽然不具有挪用上的职务便利,但在犯罪中起主导作用,如组织、领导、教唆、指使、策划挪用人实施挪用行为的,也应当认定为主犯。
    • 例如,使用人提出挪用的主意,策划挪用的具体步骤,或者利用自己的影响力促使挪用人实施挪用行为的,应认定为主犯。
  • 挪用人为主犯
    • 挪用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挪用行为,且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认定为主犯。
    • 例如,挪用人主动提出挪用的主意,具体实施挪用行为,并且在犯罪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应认定为主犯。
  • 使用人和挪用人均为主犯
    • 如果使用人和挪用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难以区分主从犯的,可以认定为共同主犯。
    • 例如,使用人和挪用人共同策划、共同实施挪用行为,且在犯罪过程中均起重要作用的,应认定为共同主犯。

2. 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挪用的情形

实践中还存在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挪用的情形,一般可能出现以下三种状况:
  1. 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挪用公款
    • 如果只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行为人均构成挪用公款罪。
    • 例如,国家工作人员A利用职务便利,与非国家工作人员B共同挪用公款,A和B均构成挪用公款罪。
  2. 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挪用该单位资金
    • 如果只利用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行为人均构成挪用资金罪。
    • 例如,公司员工C利用职务便利,与非国家工作人员D共同挪用公司资金,C和D均构成挪用资金罪。
  3. 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各自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共同挪用款项
    • 对于这种情形,实践中和理论界存在一定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按照不同行为人的职务便利和身份分别定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尽量区分主从犯,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 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的,应当尽量区分主从犯,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司法实践中,如果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难以区分主从犯的,可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 支持者观点:这两个规定虽然是针对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但在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中也可以参照适用。

具体案例分析

  • 案例一:国家工作人员A和公司员工B共同挪用公款100万元。A利用职务便利,B参与策划并实施了挪用行为。A和B均构成挪用公款罪,A为主犯,B为从犯。
  • 案例二:公司员工C和非国家工作人员D共同挪用公司资金50万元。C利用职务便利,D参与策划并实施了挪用行为。C和D均构成挪用资金罪,C为主犯,D为从犯。
  • 案例三:国家工作人员E和公司员工F各自利用职务便利,共同挪用款项80万元。E和F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难以区分主从犯,可以认定为共同主犯,按照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通过以上分析和案例,辩护人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准确判断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1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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