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类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可见,使用人与挪用人要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条件。该司法解释虽然是针对挪用公款罪而言的,但认定的精神同样适用于挪用资金罪。

1. 主观方面

共谋:挪用人与使用人共谋,在主观上具有共同挪用的故意。这里的“共谋”是指挪用人与使用人之间具有主观犯意的联络和沟通。
  • 不构成共谋的情形
    • 如果挪用人和使用人在犯意上并无联络和沟通,则不构成共同犯罪。例如,使用人不知道其所使用的款项是挪用人挪用的公款或者资金,而误以为是挪用人的自有资金或是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资金时,不能将使用人与挪用人认定为共同犯罪。
    • 即使使用人事后知道其所用的款项是挪用人挪用的公款或资金,但事先与挪用人之间并无共同挪用的故意时,也不能将使用人认定为挪用犯罪的共犯。
  • 特殊情况
    • 当挪用人与使用人对于款项用途存在不同认识时,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来说,挪用类犯罪中,犯罪故意的内容是行为人明知是公款或者资金而仍然挪用,至于公款的使用用途,则属于犯罪目的,不属于犯罪故意的内容。因此,尽管使用人与挪用人对款项的用途有不同认识,但仍然不妨碍共同故意的成立。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的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这个解释为司法实践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一个准则。

2. 客观方面

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是两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使用人应当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才能与挪用人构成共犯。使用人仅有犯罪决意及单纯的犯意表示,不作为刑法调整对象,只有进一步实施了犯罪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
  • 构成共犯的情形
    • 使用人向款项管理人提出“借用”公款或者资金的意思表示后,又利用自己的优势指使管理人挪用公款或资金,或是与管理人一起策划挪用公款或资金的方法、步骤、时间等,这种情形符合共犯的特征,应以共犯论处。
  • 不构成共犯的情形
    • 如果使用人仅是提出借用款项的建议,款项的挪用与否取决于款项管理人的意志,使用人没有进一步提出利益分配的建议或进一步出谋划策让挪用人实施具体挪用行为的,不宜认定为共犯。

具体案例分析

  • 案例一:某公司员工A挪用公司资金100万元给朋友B使用,B在挪用前与A共谋,并参与策划了挪用的具体步骤。此情形中,B与A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共犯。
  • 案例二:某国家工作人员C挪用公款50万元给朋友D使用,D在挪用前并不知情,事后才得知款项来源,但未参与任何策划或指使行为。此情形中,D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通过以上分析和案例,辩护人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准确判断行为人是否具备共同犯罪的主客观条件,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1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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