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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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的认定

电信网络诈骗中的共犯包括 “事前通谋” 的共犯和 “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而提供帮助的共犯。目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大都涉案人员众多、组织严密、层级分明、各环节分工明确,呈现产业化分工、企业化运作的特征。在多人共同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对组织、指挥、策划者和骨干分子的主观故意认定相对简单,而对团伙中部分人员的主观明知认定,则需要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对于加入组织时间不长、层级较低的新进人员,如话务员、转发诈骗链接人员、后勤人员等,认定他们的明知,一般需核实他们在实施犯罪行为前是否进行过系统的培训,包括如何使用诈骗话术、脚本等;在拨打被害人电话时是否使用了改号软件,是否对自己的身份进行了包装或伪装;在违法所得上是否有诈骗成功后获得高额回报,明显超出正常劳务所得等。如果有些行为人刚进入公司时确不知情,但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后,发现自己可能参与实施了诈骗行为,主动离职,则反映了行为人不具有实施诈骗行为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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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外围为组织提供帮助的行为人,如帮助转移、提取赃款的人员等。他们专门从事 “跨境取款”“跨地取款”,从中收取好处费,并会辩解不知道汇到自己账户中的钱款是诈骗的赃款。认定他们的明知,一般需核实被害人被诈骗的财物是否直接流入行为人实际支配的银行卡中;在被骗财物到账后,行为人是不是短短几分钟内即取款完毕;行为人与诈骗团伙是否长期保持联系,多次为犯罪团伙取款;行为人取款时是否采取了有意伪装、遮挡面部等手段;行为人取款行为是否收取了超出正常范围的费用等。如果行为人确实不清楚其所转移的资金系诈骗所得,不构成诈骗罪的共犯,但是如果明知道钱款来路不正的,则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者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进行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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