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徐某某、陈某某贩卖毒品案-毒品数量不以纯度计的司法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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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陈某某贩卖毒品案——毒品数量不以纯度计的司法认定规则

一、案例信息

案号:2023-06-1-356-030 / (2022)赣0521刑初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审理法院: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03月25日
审理程序:一审

二、关键词

刑事;贩卖毒品罪;毒品数量;纯度;掺假;毒品再犯;共同犯罪

三、裁判要旨

毒品犯罪中“数量认定与量刑平衡”需坚守“从严底线+宽严相济”原则,核心规则如下:
  1. 数量认定的刚性规则: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实际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即便毒品中掺杂非毒品成分或纯度极低,仍以查获的全部毒品重量作为定罪量刑的数量依据,体现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
  2. 纯度的量刑参考价值:毒品纯度虽不影响数量认定,但当纯度明显低于市场同类毒品标准时,可作为量刑酌定情节予以适当考量,避免“唯数量论”导致的量刑失衡,实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3. 共同犯罪的责任划分:共同贩卖毒品中,根据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区分主从犯,主犯对全部犯罪数量承担责任,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同时结合毒品再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综合裁量,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本案核心争议为“徐某某、陈某某贩卖掺假毒品的数量认定及量刑适当性”,具体事实包括犯罪经过、涉案规模及审理结果:
  1. 犯罪预谋与分工:2021年8月初,徐某某为贩卖牟利购进350余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藏匿于新余市渝水区租住房内;9月26日,徐某某邀陈某某协助分装毒品,并提出掺杂低纯度毒品出售,二人达成合意。
  2. 核心犯罪事实: 掺假与分装:当日13时许,陈某某携带自身藏匿的毒品返回徐某某住处,二人共同对毒品进行分装、掺杂、晾晒,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3. 涉案规模:从徐某某住所查获大量甲基苯丙胺,含量介于0.023%至74.0%之间;另查明,徐某某安排陈某某向他人出售甲基苯丙胺共计14.3克。最终认定徐某某贩卖及被查获毒品总量914.03克,陈某某为910.73克。
  4. 前科与审理结果: 前科情况:陈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本次犯罪系毒品再犯。
  5. 判决结果:分宜县法院(2022)赣0521刑初7号判决,认定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罪名认定”“数量计算”“量刑情节”展开,核心逻辑聚焦“数量认定刚性与量刑柔性平衡”:
  1. 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认定:徐某某、陈某某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实施贩卖、分装、掺假等行为,主观上具有贩卖牟利的共同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购进、加工、出售毒品的实行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2. 毒品数量的核心认定: 不以纯度折算:涉案毒品虽存在明显掺假情形,部分毒品纯度仅为0.023%,但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仍以查获及查明的实际重量(徐某某914.03克、陈某某910.73克)作为数量依据,不受纯度影响。
  3. 共同责任划分:徐某某主导毒品购进、组织掺假与贩卖,系主犯,对全部毒品数量承担责任;陈某某协助分装、提供部分毒品并参与掺假,系从犯,对其参与的毒品数量承担责任。
  4. 量刑的综合考量: 法定情节: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陈某某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二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5. 酌定情节:考虑到部分涉案毒品纯度明显低于市场常规标准,法院在量刑时已予以适当考量,结合主从犯地位差异,对徐某某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对陈某某减轻处罚判处九年有期徒刑,既坚守了“数量不以纯度计”的底线,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政策要求。

(三)关联索引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主犯)、第二十七条(从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再犯)、第三百五十七条(毒品数量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贩卖毒品罪)
2. 裁判文书: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2022)赣0521刑初7号刑事判决(2022年3月25日)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7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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