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某某走私、运输毒品案——犯罪时年龄存疑的毒品犯罪死刑适用规则
一、案例信息
案号:2023-06-1-356-042 / (2022)云刑核9128386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审理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04月01日
审理程序:死刑复核
二、关键词
刑事;走私、运输毒品罪;未成年人;存疑有利于被告人;死刑适用;年龄认定
三、裁判要旨
毒品犯罪中,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直接关系死刑适用资格,核心规则围绕“年龄认定刚性+存疑从宽”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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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适用的年龄底线:年满十八周岁是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定前提,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绝对不适用死刑,此为不可突破的刚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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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认定的证据标准:认定被告人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需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撑,单一证据(如骨龄鉴定)若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存在矛盾,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排除矛盾的,属于“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年满十八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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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适用:当被告人犯罪时年龄是否已满十八周岁处于“真伪不明”状态,且穷尽调查手段仍无法查明时,应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推定其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不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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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的全面审查义务:即便被告人对一审死刑判决未提出上诉,死刑复核法院仍需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尤其关注死刑适用的法定前提(如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发现问题依法纠正。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本案核心争议为“鲍某某犯罪时是否已满十八周岁,能否适用死刑缓期执行”,具体事实包括犯罪经过、涉案规模及审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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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犯罪事实:2020年8月30日,鲍某某与岩某为获取高额报酬,从境外携带毒品非法偷渡入境,乘坐越野车前往昆明市;当日23时54分,二人在沧源佤族自治县勐省镇大桥疫情检查点被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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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规模:当场从岩某携带的迷彩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12砣,净重13986.82克;从鲍某某携带的迷彩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13砣,净重15079.92克,涉案毒品总量达29066.74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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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与复核过程: 一审(2021年11月22日):临沧中院(2021)云09刑初70号判决,认定鲍某某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岩某犯同罪,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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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2022年4月1日):临沧中院依法报送云南高院核准;云南高院(2022)云刑核91283869号判决,撤销鲍某某死缓判决,改判其无期徒刑,维持岩某量刑。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罪名认定”“年龄存疑的审查”“量刑调整”展开,核心逻辑聚焦“死刑适用前提的严格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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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认定:鲍某某伙同岩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从境外携带大宗毒品偷渡入境并准备运往内地,主观上明知是毒品且具有牟利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走私、运输的实行行为,符合走私、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罪名认定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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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地位作用:鲍某某受他人邀约后,又邀约岩某共同参与犯罪,在走私、运输毒品过程中与岩某分工配合、地位作用相当,无明确主从犯之分,原审法院认定其为初犯、具有坦白情节,已充分考量相关酌定从宽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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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存疑的核心审查与处理: 证据矛盾点:本案仅有骨龄鉴定意见证实鲍某某犯罪时年满十八周岁,但该鉴定结论与鲍某某本人供述的年龄存在冲突,且无出生证明、户籍资料等其他客观证据佐证骨龄鉴定结论,无法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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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从宽的适用: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及《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无确实、充分证据证明鲍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且穷尽调查手段仍无法查明的情况下,应推定其不具备死刑适用资格,故原审对其判处死缓不当,依法改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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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的审查:辩护人提出“鲍某某系从犯、毒品未流入社会”等辩护意见,因无事实依据(地位作用相当、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不以是否流入社会为唯一标准),法院不予采纳,但年龄存疑问题直接关系死刑适用合法性,属于优先审查的核心要件,故基于该问题作出量刑调整。
(三)关联索引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属地管辖)、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死刑适用年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走私、运输毒品罪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2018年修正,死刑复核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八条第(三)项
2. 裁判文书: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9刑初70号刑事判决(2021年11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云刑核91283869号刑事判决(202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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