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某等制造毒品案 —— 利用新康泰克提炼麻黄碱制造甲基苯丙胺的行为定性
一、案例信息
2023-06-1-356-058 / 刑事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2.07 / (2022)黑 06 刑终 177 号 / 二审
二、关键词
刑事;制造毒品罪;新康泰克(复方盐酸伪麻黄碱缓释胶囊);麻黄碱;甲基苯丙胺;共同犯罪;犯罪未遂
三、裁判要旨
新康泰克感冒胶囊含有的复方盐酸伪麻黄碱是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的关键原料。行为人以制造毒品为目的,通过多种渠道大量购买该类感冒药,提取麻黄碱后用于非法制造甲基苯丙胺,无论制造是否成功,其行为均已符合制造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制造毒品罪论处。共同犯罪中,提供资金、技术、场所的为主犯,提供原料、工具的为从犯;制造毒品未成功的,认定为犯罪未遂,可依法从宽处罚。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2021 年六七月份,被告人鲁某、常某商议利用新康泰克感冒胶囊(复方盐酸伪麻黄碱缓释胶囊)提炼麻黄碱,进而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分工及犯罪事实如下:
- 核心分工:鲁某负责出资购买制毒工具、化学制剂,提供制毒场所,并联络他人购买原材料;常某负责提供制毒技术;
- 原材料获取:
- 2021 年 8 月至 12 月,鲁某通过许某购买 7 盒新康泰克感冒药,通过贺某(明知鲁某制毒)获取 21 盒新康泰克感冒药;
- 2022 年 1 月,鲁某通过许某购买 22 盒新康泰克感冒药,通过马某(明知鲁某制毒)获取 3 盒新康泰克感冒药及 2 瓶无水乙醇、1 瓶二甲苯;
- 制毒过程:
- 2021 年 12 月中旬,鲁某、常某在大庆市某小区鲁某家中,利用上述原料制造出甲基苯丙胺 3.18 克,常某分得 2.28 克,鲁某分得 0.9 克;
- 2022 年 1 月中旬、下旬,鲁某在常某指导下再次制造甲基苯丙胺,均未成功;
- 查获情况:2022 年 1 月 30 日,公安机关先后抓获鲁某、常某、贺某、马某,在鲁某家中起获制毒工具(磁力加热搅拌器、量杯等)、化学制剂(二甲苯、无水乙醇等)及 3 盒新康泰克感冒药外包装,扣押 16ml 含麻黄碱成分的黑色液体;在常某抓获地点查获 2.28 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晶体。
诉讼过程: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7 月 21 日作出(2022)黑 0602 刑初 127 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常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鲁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告人贺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四、被告人马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马某不服提起上诉,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2 月 7 日作出(2022)黑 06 刑终 177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 “制造毒品罪的定性”“共同犯罪地位” 及 “量刑情节” 展开,核心逻辑如下:
- 制造毒品罪的定性依据:各被告人明知新康泰克感冒药中的伪麻黄碱可用于提炼麻黄碱制造甲基苯丙胺,仍以制造毒品为目的,实施购买原料、准备工具、搭建场所、提炼制造等一系列行为,主观上具有制造毒品的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制造毒品的核心行为,即便部分制毒行为未成功,也不影响制造毒品罪的成立,仅影响犯罪形态认定。
- 共同犯罪的地位划分:鲁某、常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导作用 —— 鲁某出资、提供场所、联络购买原料,常某提供制毒技术并参与制造,二人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贺某、马某明知鲁某等人制毒,仍提供原料、工具,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
- 量刑情节的综合适用:
- 从重处罚情节:鲁某、常某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毒品犯罪,同时构成累犯与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 从宽处罚情节:鲁某、常某部分制毒行为未成功,系犯罪未遂,可减轻处罚;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贺某当庭自愿认罪,马某系犯罪未遂,均酌情从轻处罚。
(三)关联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再犯)、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二十六条(主犯)、第二十七条(从犯)、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第六十七条(坦白)
- 一审: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22)黑 0602 刑初 127 号刑事判决(2022 年 7 月 21 日)
- 二审: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 06 刑终 177 号刑事裁定(2022 年 12 月 7 日)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