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买卖制毒物品的相关证据
- 买卖双方达成买卖制毒物品合意的证据: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知情人员的证言、买卖双方的微信或者 QQ 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电话通话记录等。这些证据能直接或间接反映买卖双方就制毒物品交易达成一致的意愿,例如聊天记录中关于交易品种、数量、价格、交付方式的协商内容,可清晰证明合意的形成过程。
- 交易方式的证据: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知情人员的证言等证实犯罪嫌疑人如何进行买卖制毒物品,有无经人居间介绍、是否属于代购、代卖等。若存在居间介绍人,还需收集介绍人的证言、其与买卖双方的沟通记录等,以明确交易的组织形式;对于代购、代卖行为,需结合委托协议(若有)、资金流向、代买代卖物品的实际归属等证据,认定行为性质。
- 交易过程的证据:监控录像、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知情人员的证言等证实买卖制毒物品行为的时间、地点、参与人等。如果是在买卖制毒物品过程中被抓获的,还应注意收集、审查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的制毒物品、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证实现场交易情况。例如,监控录像可直观记录交易现场的人员互动和物品交接;现场勘验笔录能详细描述查获的制毒物品数量、摆放位置等,与犯罪嫌疑人的指认、辨认笔录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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