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证明犯罪主体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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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犯罪主体的相关证据

 

在操纵证券、期货犯罪中,名实不符的情况普遍存在,不能仅从证券、期货交易账户的开户者认定犯罪主体,需要综合各种证据确定账户的实际控制者、交易行为的具体实施者。这方面的证据包括:证券、期货账户的开立者、开立地、开立的设备相关证据;使用账户的设备地址,包括 MAC 地址、IP 地址等信息网络地址;使用账户设备的电子数据;资金账户的开立者、开立地;资金账户内资金的来源、去向等交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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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抢帽子交易等信息型操纵中,行为人的主体身份是判断其是否具有信息优势的重要根据,因此需要注意收集相关的证据:主体的任职情况,主体在信息网络中的影响力,其他与主体身份地位相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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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呈现职业化、链条化特征,除了具体实施操纵行为的主体之外,还出现场外配资、制作交易程序、提供 “云分仓” 等交易软件等各种帮助者,他们与操纵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在收集、固定证据时,要同步收集与操纵证券、期货链条中各个参与者及其实施行为的相关证据,以证明其在操纵行为中的地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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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要注意收集主体之间事前通谋方面的证据,证明其犯罪的动机、目的和主观故意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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