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控制账户的证明
在大数据监管之下,操纵者在自买自卖操纵与约定交易操纵中,很少使用自己的账户,而是通过各种方式控制他人账户进行交易。比如,2018 年证监会对北八道公司操纵 “江阴银行”“和胜股份”“张家港行” 三只股票分别作出行政处罚,调查认定北八道公司在操纵过程中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多达 301 个,包括员工及员工相关账户,还包括民间配资中介提供账户。实际控制,顾名思义,涉案证券账户由操纵者管理、使用和处分,交易的决策或者具体交易由操纵者实施,交易的资金由操纵者提供,交易的获利由操纵者支配。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97.html
《操纵司法解释》专门列举四类可以认定为实际控制账户的情形:(1)行为人以自己名义开户并使用的实名账户;(2)行为人向账户转入或者从账户转出资金,并承担实际损益的他人账户;(3)行为人以其他方式管理、支配或者使用的他人账户;(4)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等方式对账户内资产行使交易决策权的他人账户。从上述四种情形来看,判断账户实际控制关系的要素有两方面:一是账户资金控制关系,二是交易决策控制关系。但后三项属于推定条款,可以被其他相反证据所推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97.html
在证明实际控制关系时,人员、行为、资金以及设备信息等证据需综合审查,但也并非缺一不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诉讼证明标准作出法律判断。如在朱伟明操纵证券市场案中,通过犯罪嫌疑人的淘宝、网银等 IP 地址、MAC 地址,并与涉案账户证券交易 IP 地址做筛选比对;将涉案账户资金出入与犯罪嫌疑人个人账户资金往来做关联比对;进一步对其父朱某在关键细节上做针对性询问,以核实朱伟明的辩解。这些账户在表面上与操纵者并无关联,认定行为人 “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 是司法实践认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的焦点和难点。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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