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犯罪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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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

证券、期货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运行必须遵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操纵市场行为误导和欺诈广大投资者,破坏作为证券市场基石的 “三公” 原则和诚信原则,破坏有效价格形成机制,损害资源配置功能,扰乱资本市场秩序,甚至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证券、期货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20.html

这一客体特征较为抽象,准确把握操纵证券市场的客体特征,需要正确认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本质。对此,存在 “欺诈说”“滥用市场优势说” 等不同观点。欺诈说一度占据主流,即将市场操纵视为对其他投资者的一种欺诈行为,但是欺诈说难以解释连续(联合)买卖行为、利用信息优势行为本身是否具有欺诈特征。从行为本质特征出发,本书更倾向于滥用市场优势说。但与传统的滥用市场优势说不同的是,对滥用市场优势还需要作出适当限制。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本质,是 “滥用市场优势,扭曲自由公平的证券、期货价格形成机制”。前者是行为特征,后者是危害特征,两者缺一不可。市场优势,是操纵者相对于其他交易者所具有的与证券价格密切相关的资本、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优势。正当利用市场优势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只有对市场优势的滥用才需要法律给予禁止,欺诈、垄断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是滥用市场优势的主要表现形式。扭曲自由公平的证券价格形成机制,则是区分诸多以滥用市场优势为基础的不同类型的限定条件。不具有扭曲自由公平价格形成机制的行为,不属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类型。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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