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审查判断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述、不认罪案件中,需要综合运用间接证据构建证明体系,通常通过身份关系、资金往来和接触联络等证据,证明双方具备传递信息的动机和传递信息的过程;通过被告人被指控犯罪时段和其他时段证券交易数据、未公开信息相关交易信息等证据,证明其交易与未公开信息的关联性、趋同度及与其平常交易习惯的差异性;通过专业背景、职业经历、接触人员等证据,证明实际交易人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其个人能力经验。综合上述经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进行审查判断。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21.html
其中,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人员与未公开信息来源金融机构的交易趋同率是推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重要指标,通常需要借助证券交易所的分析报告予以确认。趋同本来并非股市的专业词,但是随着证券类案件的侦查,趋同率这一概念在证券犯罪领域逐渐明晰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中的趋同交易,指的是犯罪主体使用私人账户进行与他管理的基金相同方向的买入卖出行为,这是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的典型特征。在具体案件中,未公开信息形成前后的交易区间不是固定的,在计算趋同率的计算区间时,交易所常规采取前五后二的计算方法。所谓 “前五后二”,就是看投资经理为公司购买某一只股票的前五个工作日和后两个工作日,关联账号购买的趋同比率。这里涉及两个趋同比率,一个用关联账户股票和标的股票的股票只数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比对,算出一个比率数;另一个是用关联账户股票购买资金数额和标的股票购买资金数额进行比对,算出一个比率数。两个都叫趋同比率,是证明行为人是否与基金账户属于关联账户,是否利用了未公开信息的重要客观证据之一。需要指出的是,“前五后二” 只是一个相对简便的计算方法,具体案件中仍应根据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具体期间来进行趋同率的判断。比如,对于基金公司的交易员而言,一般是在交易指令下来当日才知道交易的股票,便不能按照 “前五后二” 的方法进行计算。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21.html
从正面以间接证据判断得出结论外,还需进一步审查证据以排除证据矛盾,确保证明结论唯一。排除证据矛盾,应重点审查证明体系中单一证据所包含的信息之间以及不同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还要注重审查证明体系之外的其他证据中是否存在相反信息,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和其他相反证据,并对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行对比,如果相反证据与证明体系存在实质矛盾并且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的,不能认定案件事实。比如,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利用个人专业知识进行判断的辩解,可以通过其学习经历、工作经历、投资经历等判断其专业程度,通过对比其在可能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期间与不具有未公开信息期间的交易习惯判断其交易行为的异常性,通过其他异常甚至违法行为判断其辩解的合理性。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21.html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王鹏等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检例 65 号)详细阐述了间接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过程及其原理,可作为办理其他案件的参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21.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21.html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2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