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交易型操纵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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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型操纵的认定

交易型操纵是指以证券交易为主要手段实施的操纵证券、期货犯罪。因此,其构成要件的核心就是交易行为。根据交易行为是否具有实际成交目的,又可以区分为真实交易型操纵和虚假交易型操纵。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12.html

《刑法》第 182 条第 1 款第 1 项规定的连续(联合)买卖,以及《证券法》第 55 条第 1 款第 7 项规定的跨市场操纵、《操纵司法解释》第 1 条第 6 项规定的 “跨期、现货市场操纵” 一般归属于真实交易型操纵,相关交易行为实际完成,不可逆转。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12.html

而《刑法》第 182 条第 1 款第 2 项规定的约定交易操纵、第 3 项规定的自买自卖操纵(洗售操纵)属于典型的虚假交易型操纵,表面上发生了交易行为,但均是在行为人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不具有真实交易的目的;第 4 项规定的虚假申报操纵(幌骗交易操纵)一般也归类于虚假交易型操纵,但由于其报单、撤单行为均真实发生,与典型的虚假交易型操纵有所区别。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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