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体
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但具体操纵情形仍对主体的身份特征有一定要求,主要体现在信息型操纵。《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操纵司法解释》施行后,进一步取消了抢帽子交易、利用信息优势操纵等主体身份的要求。但是,这并不表明信息型操纵对主体身份没有任何要求。在具体认定信息型操纵是否成立时,需要结合行为人的身份特征判断其是否具有信息优势,其利用信息优势的行为是否会对其他投资者形成误导。这是因为,在利用信息操纵的策略中,操纵者利用的是其他投资者容易受欺骗或者相信交易行为可以产生大量回报的心理。市场参与者是否容易受信息欺骗,或者说其对信息的信任度,首先取决于发布信息者的市场影响力。凡是掌握非公开信息的人都有能力通过技巧性地扭曲信息的发布与传递来操纵资本市场。若要让其他投资者陷入错误认识,主体的身份地位很重要。同样的信息内容,如果从籍籍无名之辈口中吐露出来,恐怕根本无法引起旁人的注意,但若从上市公司高管或者知名证券分析师口中透露出来,哪怕是寥寥数语都可能诱发市场跟风。市场影响力的形成与主体的身份、职务以及社会影响力、职责密切相关,并非所有市场主体都能成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主体,基于虚假信息的操纵也不例外。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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