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针对信息型操纵的成交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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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信息型操纵的成交额标准

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重大事件操纵、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证券市场的入罪标准,均为证券交易成交额在 1000 万元以上。司法解释未对证券交易成交额的计算方式作出规定,实践中可能产生以单边买入或者卖出成交额还是双边买卖成交额为准的争议。本书认为,作为判断操纵情节是否严重的标准,应当将反向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交易金额作为计算基准。对于期间的其他交易金额,不应作为判断操纵情节严重的基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15.html

通过上述方式操纵期货市场的标准为,实际控制的账户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 20%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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