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针对交易型操纵的交易比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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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交易型操纵的交易比例标准

利用持股优势、资金优势类的连续(联合)买卖操纵中,操纵证券市场的标准为,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 10%以上,实施《刑法》第 182 条第 1 款第 1 项的行为,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 20%以上。通过连续(联合)买卖或者囤积现货影响特定期货品种市场行情操纵期货市场的标准为,实际控制的账户合并持仓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最高值超过期货交易所限仓标准的 2 倍,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 20%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16.html

约定交易、自买自卖操纵中,证券市场的标准为,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 20%以上;期货市场的标准为,实际控制的账户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 20%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 500 万元以上。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16.html

“虚假申报操纵” 证券市场的入罪标准,即当日累计撤回申报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期货合约总申报量 50%以上,且证券撤回申报额在 1000 万元以上、撤回申报的期货合约占用保证金数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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