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虚假申报操纵(幌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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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申报操纵(幌骗)

虚假申报操纵的行为特征是:行为人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实现虚假申报操纵通常包括三个步骤:首先,操纵者在单边进行大量申报,逐步拉抬(压低)价格,以引诱其他交易者跟随同方向拉抬(压低)股价;其次,操纵者在大单成交之前全部撤销,但同时可能会允许小额申报成交以吸引其他交易者;最后,在将股价拉抬(压低)到预期价格后,在撤销大单的同时随即进行反方向申报,以卖出(买入)获利。在虚假申报操纵过程中,操纵者还会通过增加申报数量等方式降低报单成交的可能性。其中,虽然我国证券法将该种手段定义为虚假申报,但实际上委托申报行为现实发生,只不过随后被操纵者撤销,这一过程表面上与正常申报后撤单的行为并无明显区别。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09.html

在证券交易中,申报后撤单并非当然异常。证券交易价格瞬息万变,一旦申报后未能成交,交易者根据证券价格趋势变化,可以随时作出调整,撤单后再行报价,这是交易规则所允许的正常交易行为。比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明确规定,除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外,其他接受交易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均可以撤销。因此,证券法禁止的不是撤销申报的行为,而是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投资决定为目的的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行为。由于两者外在表现几乎完全一致,区分正常申报撤单和虚假申报撤单往往成为难题。对此,《操纵司法解释》也规定了量化标准:“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五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当日累计撤回申报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证券撤回申报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撤回申报的期货合约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09.html

与连续(联合)买卖操纵、约定交易操纵、自买自卖操纵不同的是,《操纵司法解释》还规定此种交易行为必须伴随 “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 的行为。该要件虽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没有规定,但对于区分合法撤单和虚假申报具有重要作用。本书认为,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是认定 “不以成交为目的” 的重要根据。由于虚假申报对市场的影响周期十分短暂,该相反交易和谋取相关利益行为与虚假申报行为在时间上还需要有紧密的关联性,间隔时间较长的反向交易行为并不一定能从虚假申报制造的价格异动中获得好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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