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利用信息优势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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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05阅读模式

利用信息优势操纵

利用信息优势操纵的行为特征是:通过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需要特别关注的是,2010 年《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将该类型操纵限定为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必须是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员”。《操纵司法解释》和 2022 年修订后《立案追诉标准(二)》修改为一般主体,这是因为:从近年来查办的案件来看,大量出现的是其他人员与上述人员内外勾结,共同通过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与发布,误导投资者,进行市场操纵,参与的身份主体越来越广泛,限定为特殊主体不具有合理性。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06.html

《操纵认定指引》对何为 “信息优势” 进行了阐释,根据其第 19 条第 1 款规定,信息优势,是指行为人相对于市场上一般投资者对标的证券及其相关事项的重大信息具有获取或者了解更易、更早、更准确、更完整的优势。就行政处罚案例来看,2015 年之后的陈宏庆案和上海永邦案均有涉及。综合行政监管文件和案例,可以将 “信息优势” 理解为能够影响公众投资者投资行为和决策的信息,包括公司经营的重大信息,影响证券市场的经济、金融政策和措施,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特定股票交易和持仓情况,市场上有影响力的券商、投行、证券机构对证券的评级、分析和价值判断等。利用信息优势实施操纵者往往与上市公司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事先获取公司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后,利用这些信息操纵市场,甚至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06.html

《刑法》第 182 条第 1 款第 1 项还规定了利用信息优势连续(联合)买卖操纵,该操纵情形是信息型操纵与交易型操纵的综合运用,是指操纵行为利用信息优势发布信息之时(同期或稍晚于信息发布之时),进行连续(联合)买卖配合信息优势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交易量。利用信息优势连续(联合)买卖的操纵方式不同于纯粹的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反向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行为并不是必备要件,关键是看操纵行为对证券、期货价格的影响程度。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06.html

此外,利用信息优势的操纵与内幕交易行为需要廓清,特别是在当前市场操纵呈现出与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证券违法行为结合更加紧密的发展态势之下,对信息型操纵与内幕交易更应从主观意图、行为方式、信息范围等方面仔细甄别,其基本思路可借鉴抢帽子交易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之区别,在此不再赘述。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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