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构成 “情节特别严重” 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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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 “情节特别严重” 的标准

关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情节特别严重” 的认定,《操纵司法解释》以 “情节严重” 的标准作为基准,对交易比例、证券交易成交额和违法所得数额分别作了一定幅度的提高,并同步采取 “数额+情节” 的标准。具体如下: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13.html

(1)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 10%以上,实施《刑法》第 182 条第 1 款第 1 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 50%以上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13.html

(2)实施《刑法》第 182 条第 1 款第 2 项、第 3 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 50%以上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13.html

(3)实施本解释第 1 条第 1 项至第 4 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证券交易成交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13.html

(4)实施《刑法》第 182 条第 1 款第 1 项及本解释第 1 条第 6 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合并持仓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最高值超过期货交易所限仓标准的 5 倍,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 50%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 2500 万元以上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13.html

(5)实施《刑法》第 182 条第 1 款第 2 项、第 3 项及本解释第 1 条第 1 项、第 2 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 50%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 2500 万元以上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13.html

(6)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13.html

(7)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 500 万元以上,并具有《操纵司法解释》第 3 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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