蛊惑交易操纵的行为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典型的模式为:行为人交易特定股票→行为人编造或散布虚假信息→影响市场→行为人反向交易。
应当注意把握《刑法》第 181 条第 1 款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与蛊惑交易操纵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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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行为方式不同。前者表现为行为人本人编造并传播影响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如果行为人只是编造而没有传播,或者道听途说又散布给他人,不构成该罪;后者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进行操纵,既包括行为人本人编造并传播信息,也包括行为人传播他人编造的信息。
- 二是主观目的不同。后者的主观目的一般是通过操纵行为从中谋取利益,而前者是否具有从中谋取利益的主观目的,不影响该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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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司法解释》规定 “重大事件操纵”,即行为人通过策划、实施资产收购或者重组、投资新业务、股权转让、上市公司收购等虚假重大事项,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利用虚假重大事项,本质就是蛊惑交易操纵的一种。这是因为,在证券市场上,任何事件通常都需要通过信息的形式为各市场投资者所知悉,如果仅有事件而未形成信息,难以对市场投资者产生误导。而司法解释将重大事件限定于虚假重大事项,在信息的类型上必然体现为虚假陈述,与蛊惑交易中的利用虚假的重大信息,并无二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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