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发行证券罪证明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证据 2025年1月7日 22:08:07fasuixing fasuixing 管理员 关注 13013文章 0粉丝 金融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32阅读模式 证明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证据 收集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及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由于我国股票、债券等发行主要通过证券交易所等发行机构进行,在调取发行文件等相关证据时,应以证券交易所等发行机构提供的涉案公司、企业发行文件版本为准。 在此基础上,收集发行人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证据。对于比较常见的涉及财务造假的案件(如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要注意全面收集正式对外披露的报告、制作报告的底稿、与财务造假相关的合同及文件等材料,并请审计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作为鉴定意见,以此证明财务数据的虚假程度。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76.html 点赞 https://www.fasuixing.com/11576.html 复制链接 复制链接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