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发行证券罪证明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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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32阅读模式

证明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证据

  1. 收集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及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由于我国股票、债券等发行主要通过证券交易所等发行机构进行,在调取发行文件等相关证据时,应以证券交易所等发行机构提供的涉案公司、企业发行文件版本为准。
  2. 在此基础上,收集发行人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证据。对于比较常见的涉及财务造假的案件(如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要注意全面收集正式对外披露的报告、制作报告的底稿、与财务造假相关的合同及文件等材料,并请审计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作为鉴定意见,以此证明财务数据的虚假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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