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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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方法

在认定时,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根据在案的主客观证据,对行为人贷款时的还款能力、取得贷款的手段、贷款的实际用途、贷款无法归还的原因、是否积极准备偿还贷款等客观事实进行综合分析判断。重点要审查判断以下相关证据:
  1. 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的经济状况
明知没有归还能力,大量骗取资金,是判断金融诈骗案件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之一。申请贷款时的经济状况不是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直接根据,但对于判断其是否明知没有归还能力具有重要关联性,结合取得贷款后的相关活动,有助于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参考要素。比如,企业经营者在申请贷款时,已经处于资不抵债的境地,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滞,申请贷款后没有将贷款投入真实的生产经营活动,结合资金使用的去向可以更加明确地认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反之,如果在申请贷款时企业经营良好,虽然贷款没有投入真实的生产经营活动,尚不足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 贷款去向
资金去向是诈骗犯罪中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必要条件。2001 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列举了 6 项推认定金融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其中 4 项与资金去向有关,包括:(1)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2)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3)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在 2010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 年出台,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非法集资解释》)规定的 7 项可以推定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情形中,5 项与资金去向有关,包括:(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同时,该司法解释还将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作为情形之一。上述以异常资金去向判断金融诈骗的非法占有目的的方法,同样可适用于贷款诈骗罪。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一般应当查清资金的实际去向。
  1. 逾期后归还贷款的主观态度
对贷款到期未归还的案件,如果行为人虽然没有归还能力,但积极筹集资金、努力归还贷款,则应考虑骗取贷款罪;如果行为人有归还能力但以转移资产、隐匿资产、销毁账册、携款潜逃等方式积极逃避归还,或者无归还能力并对贷款损失持放任不管、任由损失发生或者扩大等的消极态度,可以作为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因素。
在综合以上事实证据作出判断的基础上,还需要考察是否存在相反的证据。比如,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一时意外,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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